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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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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(qièshēnlìyì)
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因(yīn)村规民约
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(páichú)在分配之外
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审理的

两起(liǎngqǐ)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
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家庭撑腰(chēngyāo)

有力保护了村民(cūnmín)合法权益
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(bǎohù)
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(biàn)登记在(zài)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(chángqī)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(zhàngfū)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为(wèi)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(wèntí)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(zhēngyòng),组里按惯例发放(fāfàng)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(jiāng)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
庭审中,被告辩称(biànchēng)案件属行政(xíngzhèng)纠纷,法院不(bù)应受理,且胡某英(mǒuyīng)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(kǎoliáng)户口(hùkǒu)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(quánlì)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英一家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生活且履行义务,符合(fúhé)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(fǎnhuán)。最终,法院判决(pànjué)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(tóngděng)的补偿权利。
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(cūnzǔ)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(yě)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(bǔcháng)分配方案,对特殊人群(tèshūrénqún)权益作出规定。

2023年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(cūnmín)票决中,因刘某甲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(qǐ),四次未获得土地(tǔdì)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(wèi)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(cūnzǔ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(shēnghuó)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(húmǒu)经村民同意(tóngyì)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(jiārù)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
而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(liúmǒu)甲一家权益的(de)做法,违反(wéifǎn)了(le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(tǔdì)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
岳阳中院经审理(shěnlǐ)后驳回上诉

1、集体经济组织(zǔzhī)成员资格如何认定?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(jí)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(shìfǒu)具备(jùbèi)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(yǐ)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
2、村规民约能凌驾于(língjiàyú)法律之上吗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(guīdìng)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(huìyì)或村民代表(cūnmíndàibiǎo)会议的(de)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
3、遭遇不公(bùgōng),如何维权?
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(yìwù)证明等相关证据(zhèngjù),通过(tōngguò)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无论是(wúlùnshì)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村民

就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(quányì)

来源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(fǎyuà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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